已抵扣进项的做进项转出应计入什么费用?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进项税额转出”这个概念。进项税额转出是指企业购进的货物、劳务、服务等,原本已经按照规定抵扣了进项税额,但后来因为用途改变、发生非正常损失等原因,不再符合抵扣条件,需要将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除。 根据相关税法规定,不同情况的进项税额转出计入的费用科目有所不同。如果是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等,对应的进项税额转出应计入“应付职工薪酬 - 职工福利”科目。例如,企业将外购的商品用于职工食堂,这些商品的进项税额就需要转出,计入职工福利费用。因为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所以对应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要是购进的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这里的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这种情况下,进项税额转出应计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待查明原因后,再根据具体情况转入“管理费用”(管理不善原因)、“营业外支出”(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等科目。 对于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等,其进项税额转出应计入相关项目的成本费用。比如,企业有一个简易计税的工程项目,为该项目购进的材料对应的进项税额转出就应计入该工程项目的成本。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等。所以,企业在做进项税额转出时,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以确保税务处理的准确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