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冲发票进项税转出如何做账务处理?
我公司收到了供应商开具的红冲发票,涉及进项税转出。我不太清楚在这种情况下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不知道具体的会计分录该怎么写,也不了解相关的税务申报流程,怕处理不好会带来税务风险,想知道具体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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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红冲发票和进项税转出这两个概念。红冲发票就是对之前开具的发票进行冲减,相当于把之前的业务在财务上做一个反向操作。而进项税转出呢,简单来说,就是企业原本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因为某些原因不能再抵扣了,需要把这部分税额从抵扣的范围中剔除出来。 当企业收到红冲发票需要进行进项税转出账务处理时,会计分录的做法如下: 如果企业是一般纳税人,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抵扣后,因发生规定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情形,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假设原来的分录是借记“原材料”等科目,借记“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那么当收到红冲发票进行进项税转出时,会计分录应为:借记“原材料”(红字),贷记“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蓝字),贷记“银行存款”(红字)。 从税务规定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等。当企业发生这些情况时,对应的进项税额就需要做转出处理。 在进行税务申报时,企业需要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中填写进项税额转出的相关信息。具体来说,在“进项税额转出额”栏次中,根据不同的转出原因填写相应的金额。比如,如果是因为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开具红冲发票进行的进项税转出,就按照实际的转出金额填写在对应的栏次里。 企业在进行红冲发票进项税转出账务处理时,要严格按照会计制度和税法规定进行操作,确保账务处理的准确性和税务申报的合规性,避免因处理不当而产生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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