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税转出如何做账务处理?
我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遇到了需要进行进项税转出的情况,但是我不知道该怎么进行账务处理。想了解一下进项税转出账务处理的具体操作方法和相关注意事项,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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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转出是指企业在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等时,已经按照规定抵扣了进项税额,但后来这些购进项目发生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如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等,此时需要将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在账务处理方面,通常需要设置“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当发生进项税转出情况时,要将转出的金额计入该科目贷方。 以下为不同情况的账务处理示例: 1. 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等: 假设企业将外购的一批商品用于职工福利,该商品购进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10000元,增值税税额1300元,且已抵扣进项税额。 借:应付职工薪酬 - 职工福利 11300 贷:库存商品 10000 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300 2.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若企业因管理不善导致一批原材料被盗,该批原材料成本为8000元,已抵扣进项税额1040元。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 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9040 贷:原材料 8000 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040 相关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企业进行进项税转出账务处理时,需严格按照上述规定进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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