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形动产进项税额如何转出?


在解释有形动产进项税额转出之前,先为您解释一下什么是进项税额转出。进项税额转出是指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非经营性损失),以及将购进货物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抵扣的进项税额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入有关科目,不予以抵扣。 对于有形动产而言,当出现一些特定情形时就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如果有形动产用于了上述不得抵扣的项目,就需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具体转出的计算方法要根据不同情况而定。如果能够准确划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有形动产,那么就按照该有形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进行转出。例如,某企业购入一台设备用于生产应税产品和免税产品,如果能够明确该设备用于免税产品生产的部分,那么这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就需要转出。 若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则按照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公式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通过这个公式计算得出的结果就是需要转出的进项税额。 在操作上,企业需要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转出的进项税额填写在相应的纳税申报表栏次中。同时,会计上也要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这样才能确保企业在税务和财务处理上的合规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