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房屋租赁进项税额转出是什么情况?

我租了套房子用于办公,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了进项税额。现在情况有变,部分房屋闲置准备转租出去。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下,之前抵扣的进项税额需不需要转出,该怎么转,想了解房屋租赁进项税额转出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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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进项税额转出是指,企业在租赁房屋过程中,原本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由于一些特定的情况,按照税法规定,需要将这部分已经抵扣的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除。这主要涉及到增值税的管理,增值税是对商品或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进项税额是企业在购买货物、接受劳务等过程中支付的增值税,一般情况下可以用来抵扣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时应缴纳的增值税。 在房屋租赁场景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果企业租赁的房屋原本是用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但后来用途发生了改变,用于了上述不得抵扣的项目,那么就需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例如,企业租赁房屋用于办公,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了进项税额。但后来部分房屋改为职工宿舍,属于集体福利范畴,那么这部分房屋对应的进项税额就需要转出。具体的转出计算方法,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对于房屋租赁进项税额转出的处理,企业应当准确核算,并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转出的进项税额填写在相应的纳税申报表栏次中,以确保税务申报的准确性,避免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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