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
我最近打算起诉一个人,但是被告住得离我特别远,去那边起诉很不方便。我就不明白了,为啥法律规定是原告就被告呢,这不是给原告增加麻烦吗?我想了解下这里面的具体原因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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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就被告”是一种在民事诉讼中常用的管辖原则,意思就是原告要到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去起诉。这个原则有不少合理之处。 从方便诉讼的角度来看,被告住所地通常是被告生活、工作或者从事业务活动的地方,相关的证据、证人等往往也集中在这个区域。让原告到被告住所地起诉,便于法院及时、准确地查明案件事实。比如在一个买卖合同纠纷中,如果被告在其住所地有仓库保存着货物,有员工了解交易情况,在当地起诉就方便法院去调查货物情况、询问相关人员。 从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一规定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原告就被告”的原则。 此外,遵循这个原则也有利于保证判决的执行。被告在其住所地通常有相对固定的财产和生活环境,如果判决被告承担责任,在当地法院的协助下,执行起来会更加顺畅。否则,如果原告随意选择自己方便的法院起诉,可能会出现判决后难以执行的情况,影响司法的权威性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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