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时原告不愿意在被告所在地起诉怎么办?


在打官司的过程中,管辖地是一个重要的问题。通常来说,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这是指在一般的民事纠纷中,原告需要到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去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不过,也存在一些例外情形。比如合同纠纷,如果合同中有关于管辖地的约定,并且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那么就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管辖地来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另外,像侵权纠纷这类案件,侵权行为地的法院也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所以,如果是侵权纠纷,原告可以考虑选择在侵权行为地的法院起诉,而不一定非要去被告所在地。 专属管辖的案件也不受“原告就被告”原则的限制。例如,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中有明确规定。 如果原告不愿意在被告所在地起诉,需要仔细研究自己案件的性质,看是否属于上述例外情形。如果属于,就可以选择更方便自己的管辖法院;如果不属于,可能就需要遵循“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原则到被告所在地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