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核准追诉有哪些情形?
我想了解一下在法律层面,什么样的情况会需要最高检进行核准追诉呢?我不太清楚相关的界限和具体情形,希望能有人详细解答一下,让我对这方面的法律规定有更清晰的认识。
展开


最高检核准追诉主要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犯罪经过一定期限不再追诉的情况,但在特定条件下需要最高检核准追诉。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相关情形和法律依据。 首先,《刑法》第八十七条对犯罪的追诉时效做了明确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不再追诉。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那么,什么样的情况属于“必须追诉”从而需要最高检核准呢?一般来说,这类犯罪往往具有极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犯罪行为的性质恶劣、后果严重,比如造成多人死亡、重伤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等。同时,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严重影响司法秩序和社会公平正义。此外,社会公众对该犯罪行为高度关注,强烈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法治尊严,也可能需要最高检核准追诉。 最高检在核准追诉时,会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以及社会影响等多方面因素。只有在认为确有必要追诉的情况下,才会作出核准追诉的决定。这样的规定既体现了法律对犯罪的追诉时效限制,又保证了对于一些特别严重的犯罪能够依法进行追究,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治秩序。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