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由最高检核准追诉的情形是哪三类?

我想了解一下法律上规定由最高检核准追诉的情况。最近听说有三类情形是需要最高检核准追诉的,但我不太清楚具体是哪三类,希望能有专业人士帮我解答一下,好让我对这方面的法律知识有更清晰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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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我国刑事法律体系中,追诉时效是一项重要制度,它规定了司法机关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不过,存在一些特殊情形,即便犯罪行为已过了常规的追诉时效,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仍然可以进行追诉。以下是由最高检核准追诉的三类常见情形: 第一类是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一定期限不再追诉,其中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这里的“必须追诉”,通常是指犯罪行为性质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极大,不追诉会严重影响社会公平正义和法律权威的情况。比如一些严重暴力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等。 第二类是涉及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这类犯罪对国家和社会的稳定构成重大威胁,即便过了追诉时效,若有必要追诉,也会由最高检核准。因为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是国家和社会生存发展的基石,对于严重侵害这些利益的犯罪行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进行追诉。例如,某些恐怖活动犯罪、重大间谍犯罪等,其影响可能长期存在,对国家和社会造成的损害难以估量,所以在特定情况下可能会启动最高检核准追诉程序。 第三类是犯罪行为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情形。这里的特别严重后果包括造成多人死亡、重大财产损失、严重影响社会公众安全感等。在这些情况下,虽然犯罪行为已经过了追诉时效,但考虑到其后果的严重性和社会影响,最高检会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判断。例如,一些造成群死群伤的重大责任事故犯罪,如果涉及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等情形,经过最高检核准,也可能会被追诉。这是为了确保法律能够对那些造成极其严重后果的犯罪行为进行应有的制裁,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律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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