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核准追诉是怎样规定的?
我不太清楚检察机关核准追诉的具体情况。想知道在什么情况下需要检察机关核准追诉,核准追诉的流程是怎样的,有哪些法律依据。我担心自己可能涉及到这方面的事情,所以很想了解清楚这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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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核准追诉,简单来说,就是对于一些已经超过了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案件,如果认为必须追诉的,需要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才可以进行追诉。追诉时效期限是法律规定的司法机关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在这个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超过了这个期限,一般就不再追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了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案件,应当由公安机关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由受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收到下级人民检察院报送的报请核准追诉的案件材料后,应当及时审查,作出是否核准追诉的决定,制作核准追诉决定书或者不予核准追诉决定书,逐级下达最初受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送达报请核准追诉的公安机关。 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核准追诉主要针对那些犯罪性质、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虽然已过追诉期限,但不追诉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而必须追诉的情况。这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灵活性的统一,既维护了追诉时效制度的权威性,又能在特殊情况下实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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