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核准追诉案件?


办理核准追诉案件,是在一些已过追诉时效的案件中,需要经过特定程序来决定是否继续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法律程序。追诉时效是指刑法规定的对犯罪人进行刑事追诉的有效期限,超过此期限,一般不再追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办理核准追诉案件,首先由公安机关侦查并认为需要追诉。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但认为必须追诉的,应当写出《报请核准追诉报告书》,连同案卷材料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接着,基层人民检察院和分、州、市人民检察院进行层报。基层人民检察院接到公安机关《报请核准追诉报告书》后,应当指定检察人员进行审查,并制作审查报告,经检察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同意核准追诉的意见,在受理案件后十日以内制作《报请核准追诉案件报告书》,连同案卷材料一并层报省级人民检察院。省级人民检察院收到基层人民检察院或者分、州、市人民检察院报送的《报请核准追诉案件报告书》后,应当指定检察人员进行审查,并制作审查报告,经检察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同意核准追诉的意见,在受理案件后十五日以内制作《报请核准追诉案件报告书》,连同案卷材料一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后,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是否核准追诉的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收到省级人民检察院报送的《报请核准追诉案件报告书》后,应当指定检察人员进行审查,并制作审查报告,经检察委员会审议决定是否核准追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核准追诉的,应当作出《核准追诉决定书》;决定不予核准追诉的,应当作出《不予核准追诉决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