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原告就被告原则是一般地域管辖的基本原则吗?

我最近遇到了一个法律纠纷,准备去法院起诉。但在确定管辖法院时犯了难,听说有个原告就被告原则,想知道它是不是一般地域管辖的基本原则啊?要是是的话,我就知道该上哪儿起诉了。
展开 view-more
  • #一般管辖
  • #原告就被告
  • #地域管辖
  • #民事诉讼
  • #管辖原则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原告就被告原则的确是一般地域管辖的基本原则。一般地域管辖指的是根据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来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 通俗来讲,“原告就被告原则”就是在通常情况下,原告要到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去起诉。比如张三和李四有纠纷,张三想起诉李四,那一般就得去李四住所地的法院打官司。 这一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有明确体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规定“原告就被告原则”是有其合理性的。一方面,有利于法院传唤被告参加诉讼,方便法院进行审理、调查和执行工作。另一方面,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原告滥用诉权,给被告造成不必要的麻烦。不过,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也不适用这一原则,比如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等,会适用“被告就原告”等其他管辖规则。

avatar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suggest-qr
mobile-suggestion
qr why
mobile-cta-laywer cta-laywer
免费法律咨询 3423名律师在线 3分钟快速回复
立即联系立即拨打立即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