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是怎样的?
我正在打民事官司,对证据方面的规定不太清楚。想知道最高院对于民事诉讼证据有哪些具体规定,这些规定会对我的官司有什么影响,比如证据的种类、举证责任、证据的收集和审查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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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是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而制定的。 首先,该规定明确了证据的种类,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这些不同类型的证据在民事诉讼中都可能起到关键作用。例如书证,像合同、借条等书面材料,往往能直接证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其次,规定了举证责任。一般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比如在买卖合同纠纷中,主张对方未支付货款的一方,就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这一事实。 再者,对于证据的收集,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同时,规定也对证据的审查和认定做了详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例如,对于存在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这些规定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制定,目的是确保民事诉讼中证据的合理运用和案件的公正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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