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证据有哪些若干问题的规定?
我最近涉及一个行政诉讼案件,对行政诉讼证据方面的规定不太清楚。比如证据的种类有哪些,怎样收集证据才合法,证据的证明力大小怎么判断等,想了解一下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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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诉讼中,证据是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的关键因素。下面为您详细介绍行政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首先,关于证据的种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诉讼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这些证据形式涵盖了各种可能在行政诉讼中出现的证明材料,比如书证可能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的文件、决定书等;物证则是与行政行为相关的物品。 其次,证据的收集方面。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遵循‘先取证,后裁决’的原则,即行政机关必须在收集到足够的证据证明其行政行为合法后,才能作出行政行为。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而原告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其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再者,证据的提供要求也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符合一定的形式要求。例如,提供书证应当提供原件,提供物证应当提供原物等。若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最后,关于证据的质证和认证。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对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综合判断,以确定证据是否具有证明力以及证明力的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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