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诉讼中的举证是怎样的?
我涉及了一起行政诉讼案件,对其中的举证问题不太清楚。想知道在行政诉讼里,到底由谁来举证,要举哪些证据,举证有什么要求和时间限制这些具体情况。毕竟打官司证据很关键,要是弄不明白,怕影响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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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行政诉讼中,举证规则与民事诉讼等其他诉讼有所不同,有其独特的规定。 首先要明确被告的举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通俗来讲,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提起行政诉讼时,行政机关需要拿出证据来证明自己做出的这个行政行为是合法合理的。比如,行政机关对某商家作出了罚款的行政处罚,在诉讼中,行政机关就要提供证据证明该商家存在违法事实,以及自己依据什么法律规定作出的罚款决定。 其次,关于举证期限。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如果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然后是原告的举证。虽然主要举证责任在被告,但原告也有一定的举证义务。比如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不过,如果因为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另外,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就该损害情况承担举证责任。 最后,证据的种类。行政诉讼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这些证据都要经过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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