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是怎样的?

我涉及了一起行政诉讼案件,不太清楚在这个过程中举证责任是怎么分配的。是我来证明行政机关的行为不合理,还是行政机关自己证明他们的行为合法呢?我想了解一下行政诉讼中关于举证责任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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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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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诉讼里,举证责任指的是当法律事实的存在与否没法确定时,由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一种法律制度。通俗来讲,就是在打官司的时候,如果某个事情的真实情况搞不清楚,那么就得有一方来承担因为这个不清楚而带来的不好结果。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这意味着,一般情况下,在行政诉讼中由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来承担举证责任。比如说,行政机关对一家企业作出了罚款的处罚,在企业提起行政诉讼后,行政机关需要拿出证据来证明它作出这个罚款处罚是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如果行政机关拿不出证据,那就会被认为它作出的这个罚款处罚是没有相应证据支持的,它就要承担败诉的风险。 不过,原告在某些情况下也需要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二)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例如,企业起诉行政机关不作为,企业就需要证明自己曾经向行政机关提出过相关申请;在要求行政赔偿的案件中,企业要证明自己因为行政机关的行为遭受了损害。 总之,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一般以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为主,原告在特定情况下承担一定举证责任。这样的规定有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能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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