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承担举证责任的是谁?
我跟行政机关有个纠纷打算走行政诉讼。但我不太清楚在行政诉讼里,到底是谁来承担举证责任。是我这个原告,还是行政机关呢?我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好为诉讼做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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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诉讼中,一般情况下承担举证责任的是被告,也就是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这是行政诉讼区别于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特点。 从法律概念上来说,举证责任就是在诉讼中,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在行政诉讼里,让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是因为行政行为通常是行政机关单方面作出的,行政机关对作出行政行为的事实和依据更为清楚,让其举证更为合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原告在行政诉讼中就完全没有举证责任。原告需要对一些事项承担举证责任。比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二)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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