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我国行政诉讼中一般实行的举证原则是什么?

我最近涉及一个行政诉讼案件,对举证这方面不太懂。想知道在我国行政诉讼里,一般是按照什么原则来进行举证的呢?这直接关系到我在这个案子里该怎么做,心里很没底,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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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行政诉讼中,一般实行的是“被告负举证责任”的原则。这一原则通俗来讲,就是在行政诉讼里,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需要拿出证据来证明自己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合法合理的。 从法律依据上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确立这一原则是有其深刻原因的。首先,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是依据其掌握的各种信息和证据来进行的,它有能力和条件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而相对人往往处于较为弱势的地位,可能并不了解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具体依据和过程。比如,在行政处罚案件中,行政机关对企业作出罚款的决定,它应该有证据证明企业存在违法事实以及处罚的法律依据。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原告在行政诉讼中就完全不需要举证。根据《行政诉讼法》,原告需要举证证明自己符合起诉条件,比如证明自己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除外;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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