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行政案件被告举证期限有什么规定?

我涉及一个行政案件,现在是被告方。我不知道在这个案子里,我们被告举证的期限是怎么规定的。要是过了期限举证会不会有什么不好的后果?我特别想了解这方面的具体法律规定,好安排我们的举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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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案件中,被告举证期限是一项重要的法律规定,它能保证案件审理的公平、公正和高效。下面为你详细介绍相关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这就明确了被告的一般举证期限是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 如果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这意味着,通常情况下被告要是超过了规定的十五天举证期限,又没有正当理由,那么法院就会认为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没有相应的证据支持。不过要是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且第三人提供了证据,情况就会有所不同。 此外,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被告可能需要申请延期举证。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十五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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