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公告送达的举证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我有个官司,法院采用了公告送达的方式。我不太清楚在这种情况下举证期限是怎么算的,是和普通送达一样吗,会不会有特殊规定?我担心错过举证期限影响案件结果,想了解下这方面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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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公告送达是指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人民法院通过公告将诉讼文书有关内容告知受送达人的一种特殊的送达方式。 关于举证期限,它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履行提供证据责任的期间,在该期限内,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否则将承担证据失权的法律后果。 在公告送达的情形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超过十五日,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七日。 对于公告送达的案件,如果适用一审普通程序,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同样不得少于十五日。这是为了保障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去收集和准备证据,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过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举证期限,并且会考虑到公告送达可能导致受送达人无法及时知晓诉讼情况这一因素。 如果当事人因为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举证期限,人民法院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若理由成立的,会适当延长举证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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