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什么?
我最近涉及一场民事诉讼,对于证据这方面不太懂。想知道在民事诉讼里,证明到什么程度才能让法官认可我的主张呢?比如我需要拿出多少证据、证据要多有说服力,才能算达到证明标准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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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简单来说,就是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要达到什么样的程度,法官才会相信其所主张的事实是真实存在的。 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这就是“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也就是说,当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让法官觉得待证事实很有可能是真的,存在的可能性明显大于不存在的可能性,法官就可以认定该事实。例如在合同纠纷中,一方主张对方违约,提供了合同文本、交货凭证、沟通记录等一系列证据,这些证据综合起来能让法官觉得对方违约这件事很可能发生,就达到了高度盖然性的标准。 另外,该解释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这是“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比高度盖然性要求更高。像在涉及欺诈的案件中,主张欺诈的一方需要提供非常充分的证据,让法官能排除其他合理的可能性,才能认定欺诈事实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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