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事诉讼的三个证明标准是什么?

我最近涉及一个民事诉讼案件,不太清楚在这个过程中证明标准是怎样的。听说有三个证明标准,我想了解一下具体是哪三个,它们在实际的诉讼里是怎么应用的,希望能有人给我讲讲。
展开 view-more
  • #民事诉讼
  • #证明标准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民事诉讼中,证明标准是指法律要求的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我国民事诉讼有三个证明标准,下面为你详细介绍。 第一个是“排除合理怀疑”标准。这个标准要求非常高,它主要适用于一些特殊类型的民事诉讼案件,像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情形。“排除合理怀疑”就是说,法官对事实的认定要达到内心确信,不存在任何有根据的、合理的怀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里虽然没有直接表述“排除合理怀疑”,但在相关的司法实践和对证据审查判断的要求中有所体现。比如在涉及当事人主观恶意的案件中,法官要依据证据形成一种高度确信,这种确信要排除任何有合理依据的怀疑,才能认定相关事实。 第二个是“高度盖然性”标准。这是民事诉讼中最常用的证明标准。“高度盖然性”通俗来讲,就是根据现有证据,一方所主张的事实存在的可能性明显大于不存在的可能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也就是说,当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让法官觉得待证事实很有可能是真实的,就可以认定该事实成立。例如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双方对合同是否履行存在争议,一方提供了发货单、物流记录、对方签收凭证等一系列证据,这些证据结合起来能够使法官形成该方已经履行合同义务的高度可能性的内心确信,那么法官就会认定合同已履行这一事实。 第三个是“可能性较大”标准。它的证明程度低于“高度盖然性”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规定:“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但如果反驳证据使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明显降低,达到可能性较大的程度,法院可以对该反驳事实予以认定。”简单来说,当一方提出证据证明某事实,另一方进行反驳时,如果反驳证据能让法官觉得对方主张的事实存在的可能性比较低,而自己反驳的事实有较大可能性,那么法官就可能会采信反驳方的观点。比如在侵权纠纷中,原告主张被告侵权,提供了一些初步证据,被告反驳称自己没有实施侵权行为,并提供了不在场证明等反驳证据,这些反驳证据使得原告主张的侵权事实存在的可能性明显降低,且被告反驳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较大,此时法官就可能会支持被告的观点。

avatar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suggest-qr
mobile-suggestion
qr why
mobile-cta-laywer cta-laywer
免费法律咨询 3423名律师在线 3分钟快速回复
立即联系立即拨打立即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