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审判的证据标准是什么?


在民事审判里,证据标准是指法律要求的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通俗来讲,就是在打官司时,当事人拿出来的证据要达到什么样的水平,法院才会认可它能证明相应的事实。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这就意味着,证据首先要具备真实性。真实性是指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必须是真实发生的客观事实,不能是虚构或者伪造的。比如,在合同纠纷中,双方提交的合同文本必须是双方真实签订的,而不是一方事后伪造的。如果一方怀疑对方提交的合同是伪造的,可以通过鉴定等方式来证明其不真实性。 其次,证据要具有关联性。关联性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要有内在的联系,能够对案件事实起到证明作用。例如,在一个侵权案件中,原告提交了被告当天穿的衣服作为证据,但衣服与侵权行为本身并没有直接关联,这样的证据就不具有关联性,法院一般不会采纳。 最后,证据还需要具备合法性。合法性包括证据的形式合法和取得方式合法。形式合法是指证据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比如某些合同需要采用书面形式并签字盖章才有效。取得方式合法是指证据的获取过程不能违反法律规定,不能通过非法手段收集证据。像通过暴力威胁、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方式获取的证据,法院是不会认可的。 在实践中,我国民事审判采用的是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高度盖然性是指,当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使法官内心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时,法官就可以认定该事实。也就是说,证据不需要达到绝对确定的程度,但要让法官觉得事实很有可能是这样的。例如,在一个借贷纠纷中,原告提供了借条、转账记录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虽然这些证据不能完全排除被告可能没有借款的可能性,但从整体上看,这些证据能够让法官认为原告主张的借款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那么法官就可以认定借款事实存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