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对证据有哪些规定?
我在一场官司里,涉及到证据的使用和认定问题。我不知道最高法对于证据有啥规定,像什么样的证据才有效,证据的收集和提交有啥要求这些,心里特别没底,就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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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对于证据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当中。下面分别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两方面为您进行详细介绍。 在民事诉讼领域,最高法规定证据需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真实性指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不是人为编造的。例如合同、借条等书证,不能是伪造的。合法性是说证据的形式和收集方法要符合法律规定。比如,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是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关联性则要求证据与案件事实有内在联系,能够证明案件中的某个事实。如在买卖合同纠纷中,货物的交付凭证就与是否完成交易这一事实相关联。此外,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就是我们常说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比如,原告主张被告欠款,就需要提供借条、转账记录等证据。若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在行政诉讼领域,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也就是说,行政机关要证明自己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合法的。比如,在行政处罚案件中,行政机关要提供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存在以及处罚依据的证据。同时,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而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这些规定旨在保障行政诉讼的公平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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