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决和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有什么区别和联系?


在法律程序中,行政裁决和民事诉讼是两种不同的纠纷解决方式,它们在证据方面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首先,让我们来看看行政裁决中的证据。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律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裁决中,证据主要由行政机关收集和审查。行政机关在作出裁决时,需要依据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行政裁决中的证据类型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接下来,说说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全体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在民事诉讼中,证据主要由当事人收集和提供。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就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该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有明确规定。民事诉讼中的证据类型同样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与行政裁决不同的是,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需要积极主动地收集和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从区别上看,行政裁决中证据收集的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而民事诉讼中证据收集的主体是当事人。行政裁决的证据主要用于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而民事诉讼的证据用于证明当事人的主张是否成立。在证明标准上,行政裁决一般要求行政机关的证据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程度,而民事诉讼中根据不同的案件类型和具体情况,证明标准有所不同,一般是“高度盖然性”。 从联系方面讲,两者的证据类型基本相同,都需要遵循一定的证据规则,如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要求。无论是行政裁决还是民事诉讼,证据都是查明事实、解决纠纷的关键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