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证据篇是怎样规定的?


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篇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它规定了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证据的相关事宜。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刑事诉讼证据。刑事诉讼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简单来说,就是能帮助法官和司法人员了解案件到底发生了什么的各种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了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具体包括:物证,像犯罪现场留下的凶器、指纹等实物;书证,比如合同、信件等书面材料;证人证言,就是了解案件情况的人所说的话;被害人陈述,即受害者对案件经过的描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也就是嫌疑人或被告人自己说的话;鉴定意见,例如法医鉴定、笔迹鉴定等专业人员给出的结论;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像监控录像、手机聊天记录等。 对于证据的收集,法律也有严格的要求。第五十二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意味着司法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方式和程序来获取证据,不能通过不正当手段逼取证据。 证据在刑事诉讼中起着核心的作用。根据第五十五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也就是说,要给一个人定罪,必须有足够的、合法的证据,并且这些证据要能形成完整的链条,排除其他可能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