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若干证据的规定是怎样的?
我正在打一场民事诉讼官司,对证据这方面不太懂。想了解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若干证据的规定具体是啥样的,这些规定对我提交证据、质证啥的有啥影响,能不能帮我在官司里更好地运用证据维护自己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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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是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而制定的。 首先,它对证据的种类进行了明确。常见的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比如在合同纠纷中,合同文本就是书证,它能直接证明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也对证据种类作出了类似规定。 其次,该规定对举证责任进行了分配。一般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就是说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例如,原告主张被告欠款未还,那么原告就需要提供借条、转账记录等证据来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同时,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比如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再者,关于证据的收集。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法院也可以主动调查收集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涉及身份关系的等证据。 此外,对证据的质证和审核认定也有详细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法官会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等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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