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合同履行地的原则是什么


确定合同履行地的原则在法律事务中至关重要,关乎合同纠纷的管辖及当事人权益。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约定优先原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若合同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那么就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作为合同履行地。这体现了对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双方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和实际情况,在合同中确定履行地。 其次,当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需根据争议标的的不同情况来确定履行地: - 若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例如甲卖给乙一批货物,乙未支付货款,甲起诉乙支付货款,此时甲是接收货币一方,甲所在地就是合同履行地。这是因为货币交付的本质是使接收方获得货币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接收方所在地是实现这一目的的关键地点。 - 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比如甲卖给乙一套房子,因交付房屋产生纠纷,房子在哪里,哪里就是合同履行地。这是由于不动产具有不可移动性,其所在地对于确定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实际交付和解决纠纷具有决定性意义。 - 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比如甲与乙签订加工承揽合同,甲为乙加工一批零件,若因合同履行产生纠纷,甲作为履行加工义务的一方,甲所在地就是合同履行地。因为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是完成合同主要义务的地点,与合同的实际履行紧密相关。 另外还有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例如在街边的小商店买瓶水,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交易完成合同即履行完毕,交易发生的地点就是合同履行地。 最后是特殊情况规定。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比如甲乙签订合同,约定在A地履行,但后来合同未实际履行,甲、乙住所地都不在A地,此时若因合同纠纷起诉,就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这一规定旨在避免合同未履行却因约定履行地的问题导致管辖混乱,确保诉讼程序的合理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