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发货地是否可以作为合同约定点?
最近签了一份商品购销合同,在商量合同约定地点时,有人提出用商品发货地作为约定点。但不太清楚这样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也不知道具体在哪些情况下发货地能作为合同约定点,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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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发货地在一定情况下可以作为合同约定点,具体需要根据合同的相关约定以及法律规定来确定。 首先,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商品发货地为合同履行地,那么这种约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也就是说,在双方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商品发货地当然可以作为合同约定点。这体现了合同的意思自治原则,即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和实际情况对合同的各项内容进行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然而,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履行地或者约定不明确,那么就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合同履行地,此时发货地不一定就是合同履行地。对于购销合同来说,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仍然不能确定,交付标的物的,标的物所在地为履行地。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发货地是否为合同履行地要依据合同性质确定。 综上所述,商品发货地能否作为合同约定点,关键在于合同双方是否有明确约定,没有约定时则要依据具体的法律规则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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