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民间借贷纠纷的合同履行地?
确定民间借贷纠纷的合同履行地,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合同履行地点有明确约定的,那么就按照约定来确定合同履行地。也就是说,只要双方在签订借贷合同时,白纸黑字写明了履行地点在哪里,那么这个约定的地点就是合同履行地,在确定管辖法院时,就以此为依据,除非存在特殊情形,一般不考虑合同是否已经实际履行以及实际履行地点与约定的是否不同。
其次,如果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也没有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这里的“接受货币一方”有两个要点:一是只能是双方当事人中的一方,不包括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二是起诉要求对方向自己给付货币,一般来讲,原告方是接受货币的一方,而不是实践中已经接受支付的一方。
例如,对于诺成性的借款合同,签订合同后,如果出借人并没有实际出借该款项,借款人诉至法院要求出借人履行合同义务出借款项的,接受货币的一方就是借款人;反过来,如果借款人收到款项后,到期未还款,出借人起诉借款人要求还款的,该出借人就是接受货币一方。
此外,如果借款人在借款到期后以非货币形式履行还款义务产生争议时,仍应由原合同约定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即出借人所在地法院管辖)。因为虽然从形式上看,借款人此时已没有给付货币义务 ,但这仅是履行方式的变更,并不能改变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性质。不过,如果借款人替代原货币给付义务的履行物为不动产时,从有利查明案件事实,妥善处理纠纷出发,司法解释更倾向于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法律依据主要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8月6日,法释(2015)18号)第三条规定,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1月30日,法释(2015)5号)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其中第(三)项明确,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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