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空头支票是否算诈骗?
我给别人开了张支票,结果账户里钱不够成了空头支票。对方说我这是诈骗要告我,我有点慌。我当时不是故意的,就是资金周转出了问题。我想知道,从法律上来说,开具空头支票这种情况到底算不算诈骗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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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判断开具空头支票是否算诈骗,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空头支票和诈骗。空头支票是指支票持有人请求付款时,出票人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可供合法支配的存款不足以支付票据金额的支票。简单来说,就是你开了支票,但账户里没钱或者钱不够支付支票上的金额。而诈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在一般情况下,开具空头支票并不直接等同于诈骗。有时候,出票人可能是因为资金临时周转困难、财务操作失误等原因,导致支票无法兑现,并非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这种情况下,虽然开具空头支票违反了《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但不构成诈骗罪。 然而,如果出票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故意开具空头支票,骗取他人财物,那么就可能构成诈骗。例如,出票人事先就知道自己账户里没有足够的资金,还故意开具大额支票用于购买货物或者服务,拿到财物后就消失不见,这种行为就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构成诈骗,关键看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以及是否实施了欺诈行为。 所以,开具空头支票是否算诈骗不能一概而论,要结合具体情况,看行为人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和欺诈行为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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