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对方企业欠税,税务局会要求我方进行进项转出吗?

我公司和一家企业有业务往来,给我们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来听说对方企业欠税了,我就担心税务局会不会因此要求我们做进项税额转出。我不太清楚这里面的规定,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税务局是否有权力要求我们做进项转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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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进项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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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税务处理中,当对方企业欠税时,税务局是否会要求我方进行进项转出,需要依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我们要明白进项税额转出的概念。进项税额转出是指企业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原本按照规定是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但由于某些原因,这些进项税额不能再抵扣了,就需要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除。比如,企业购进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等情况,就需要做进项转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对应的进项税额需要做转出处理。如果对方企业欠税,其开具给我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列入异常凭证范围,那么税务局可能会要求我方进行进项转出。例如,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范围: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 但是,如果对方企业虽然欠税,但开具给我方的发票并不属于异常凭证范围,或者我方能够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并且符合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规定,那么税务局一般不会要求我方进行进项转出。比如,我方有完整的合同、运输单据、入库单等资料,能够证明货物或服务的购进是真实发生的,且取得的发票符合规定,这种情况下就不需要做进项转出。 所以,当遇到对方企业欠税的情况时,企业要及时关注税务局的通知,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调查,提供相关资料以证明业务的真实性和发票的合法性。如果对税务局要求的进项转出有异议,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进行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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