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局要求转出两年前的进项税额合理吗?
我收到税局通知,要求转出两年前的进项税额。我不太清楚这合不合理,也不知道该怎么处理。我当时是正常取得发票进行抵扣的,不明白为什么现在要转出,想了解税局这么做有没有法律依据,我该如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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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进项税额转出”这个概念。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而进项税额转出,就是原本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由于某些原因不能再抵扣了,需要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如果税局要求转出两年前的进项税额,可能是发现企业存在不符合进项税额抵扣条件的情况。比如,企业把原本用于可抵扣项目的货物或服务,后来改变用途用于了上述不得抵扣的项目;或者取得的发票存在问题,不符合规定。 企业如果对税局的要求有异议,可以要求税局说明具体的转出原因和依据。同时,企业也有权利进行自查,核实相关业务情况。如果确实存在不符合抵扣条件的情况,企业应当按照税局的要求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并补缴相应的税款和滞纳金。若企业认为自己没有问题,可以向税局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进行沟通和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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