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税转出包括哪些情况?


进项税转出是指企业在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等时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由于某些原因不能再作为进项税额抵扣,需要将其从进项税额中扣除,转到相应的成本或费用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需要做进项税转出: 第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简易计税方法就是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免征增值税项目是国家给予税收优惠,这类项目对应的进项税不能抵扣;集体福利比如企业给员工建的职工食堂,个人消费例如企业购买商品用于个人礼品赠送等。 第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这里的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比如企业仓库管理不善,导致货物被盗,那么这些货物对应的进项税就要转出。 第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假如企业生产的产品因为管理不善发生了变质损坏,那么生产这些产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劳务等对应的进项税也需要转出。 第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这属于一个兜底条款,由国务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规定。 此外,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总之,企业在发生上述这些情况时,需要按照规定进行进项税转出,以保证增值税计算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