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情形有哪几种?

我在处理公司税务的时候,对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不太清楚。想知道在哪些情况下,增值税进项税额是不能抵扣的,比如在一些特殊业务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等情况,具体都有哪些呢,希望能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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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是指企业在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时,可以将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等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扣除。但在某些情形下,进项税额不能进行抵扣。 首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是因为简易计税方法是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涉及进项税额抵扣;免征增值税项目本身就不需要缴纳增值税,所以对应的进项税额也不能抵扣;而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没有直接关系,因此其进项税额也不能抵扣。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 其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这里的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因为这些损失不是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合理损耗,所以对应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这也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 再者,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贷款服务不能抵扣是因为其利息支出在增值税链条中难以准确核算和管理;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主要是用于个人消费,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直接关联性不强,所以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这是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另外,如果取得的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扣税凭证是企业进行进项税额抵扣的重要依据,比如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如果这些凭证不符合规定,就不能进行抵扣。依据同样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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