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转出吗?
我公司有一些进项税额还没抵扣,现在情况有些特殊,不确定能不能把这些未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转出。想知道在法律规定上,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到底可不可以转出,有什么条件和要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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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税收法律体系中,进项税额转出是一个重要的概念。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进项税额转出。进项税额,简单来说,就是企业在购进货物、劳务、服务等过程中支付的增值税额。而进项税额转出,指的是原本已经计入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但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情况,需要将这部分税额从进项税额中转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对于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符合上述不得抵扣的情形时,是可以进行转出处理的。例如,企业原本打算将购进的一批原材料用于应税项目,进行了进项税额的核算,但后来改变用途,将这批原材料用于集体福利,那么这部分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就需要转出。企业应按照规定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所以,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符合税法规定的不得抵扣情形时是可以转出的。企业在进行进项税额转出操作时,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处理,确保税务处理的合规性,避免因税务处理不当而面临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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