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金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我公司有一些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金,不太清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的时候,这些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金能不能进行税前扣除,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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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税收领域,“税前扣除”指的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从收入总额中扣除的一些合理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简单来说,就是减少需要交税的那部分收入,从而降低应缴纳的税款。 对于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金能否税前扣除,需要依据相关税法规定来判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里所说的“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金,由于其不能作为进项税额去抵扣销项税额,实际上已经构成了企业成本费用的一部分。例如,企业购买用于集体福利的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这部分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金就会增加货物的成本。这种情况下,这部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金是与企业取得收入相关的合理支出,符合企业所得税法中关于税前扣除的条件,所以通常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 不过,企业需要注意留存相关的凭证,如发票、合同等,以证明该支出的真实性、合理性以及与取得收入的相关性。同时,要按照税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税前扣除的申报和核算,确保税务处理的合规性。如果企业在操作过程中存在疑问或者不确定的情况,建议咨询专业的税务顾问或者当地税务机关,以避免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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