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不善导致的进项税额在所得税中可以扣除吗?
我公司因为管理不善,有一批货物出现损坏,涉及到进项税额。我不太清楚这部分管理不善产生的进项税额,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的时候能不能扣除,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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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明确几个关键概念。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二)企业所得税税款;(三)税收滞纳金;(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六)赞助支出;(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对于管理不善导致的进项税额,通常情况下,它不属于上述不得扣除的范围。但是,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等损失,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当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后,这部分转出的进项税额实际上增加了企业的成本。在符合企业所得税扣除原则的前提下,即与企业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所以,管理不善导致的进项税额转出形成的损失,如果满足企业所得税扣除条件,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企业需要提供能够证明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具有法定资质的专业机构的技术鉴定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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