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财产因公司债务被追加执行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我所在的公司出现了债务问题,现在债权人好像想要追加股东财产来偿还债务。我不太清楚在什么情况下股东财产会因公司债务被追加执行,以及相关的具体规定是怎样的,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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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财产因公司债务被追加执行主要有以下几种常见情况及相关规定: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公司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如果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当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且该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时,其财产可能被追加执行。比如,股东个人的账户和公司账户资金经常混同,无法清晰区分,这种情况下就可能被认定为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不独立。 其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的,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会依法予以支持。例如,公司已经出现解散事由,但相关股东或人员没有及时成立清算组,使得公司的一些设备、存货等因长期无人管理而损坏、贬值,那么这些股东等可能就要在相应损失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再者,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人民法院也会依法予以支持。比如,公司的财务账册本应由股东妥善保管,但股东疏忽大意,导致账册丢失,使得公司清算无法进行,此时股东可能就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另外,作为清算义务人的股东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的,其财产也可能被追加执行。比如,公司还存在未了结的债务,但股东为了逃避责任,在没有经过合法清算程序的情况下就办理了公司注销登记,这种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股东财产就可能被追加用来偿还公司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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