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抵扣转入进项之后可以进行抵扣吗?
我公司之前有一些待抵扣的进项税额,现在把它们转入了进项税额,不知道能不能进行抵扣。不太清楚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操作流程,也担心操作不当会有税务风险,所以想问问待抵扣转入进项之后到底能不能抵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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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待抵扣进项税额,是指一般纳税人已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税务机关认证,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以后期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而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根据《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的相关规定,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这里面第二年可抵扣的40%部分就属于待抵扣进项税额。当满足一定条件后,这部分待抵扣进项税额就可以转入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通常情况下,待抵扣转入进项之后是可以进行抵扣的。例如,对于上述不动产待抵扣进项税额,在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时,就可以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只要企业按照规定进行了认证、核算和申报等操作,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待抵扣转入进项之后就能够正常地参与到增值税的抵扣计算中,从而减少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额。 不过,企业在操作过程中一定要严格遵守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待抵扣进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及时、正确地进行申报,避免出现税务风险。如果在操作过程中存在疑问或者不确定的情况,建议及时咨询当地的税务机关或者专业的税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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