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进项转出是否可以用进项抵扣?

我公司在税务处理时遇到了进项转出的情况,不太清楚已经做了进项转出的部分,能不能再用其他的进项来进行抵扣呢?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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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进项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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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税法中,进项税额转出和进项税额抵扣是两个重要的概念。进项税额,简单来说,就是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当出现某些特定情况时,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就需要做转出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当发生这些情况时,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就要转出。 而对于进项转出是否可以用进项抵扣这个问题,答案是已经做了进项税额转出的部分,是不能再用进项税额来抵扣的。因为进项税额转出是基于不符合抵扣条件而进行的调整,这部分税额已经从可以抵扣的范围中剔除了。如果允许再次用进项抵扣,就相当于让不符合抵扣条件的部分又享受了抵扣,这违背了增值税的抵扣原则。例如,企业将购进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这部分货物的进项税额做了转出处理,之后就不能再用其他进项来对这部分转出的税额进行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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