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债权人该如何行使留置权?
我作为债权人,遇到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情况,我手里有债务人的动产,听说我有留置权,但我不知道具体该怎么行使。比如要不要通知债务人,什么时候可以处置留置物等,希望了解一下行使留置权的具体流程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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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并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这表明,留置权的行使前提是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并且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债权人行使留置权,首先要确保占有动产的合法性。合法占有可以基于多种合同关系,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比如在保管合同中,保管人按照约定占有寄存人的物品,当寄存人不支付保管费用时,保管人就可以行使留置权。 在留置财产后,债权人需要给予债务人一定的履行债务的宽限期。《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三条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留置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同时,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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