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人怎样行使留置权?
我之前帮别人保管一批货物,对方一直没支付保管费。我听说我有留置这批货物的权利,可我不知道该怎么行使这个留置权。是直接把货物卖了抵保管费吗?还是有其他的流程和要求?希望了解一下具体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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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三条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首先,留置权人要确定债务人债务已到履行期限,并且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当符合留置权行使条件时,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约定一个合理的债务履行期限。比如您帮对方保管货物,对方没支付保管费,您可以和对方约定一个新的支付保管费的时间。 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如果留置的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就不用等六十日这么久。在这个期限内,债务人可以主动履行债务,赎回留置物。 若债务人逾期仍未履行债务,留置权人有两种方式实现权利。一种是与债务人协商,将留置财产折价,也就是把留置物按照一定价格抵给债权人来偿还债务。另一种是将留置财产进行拍卖、变卖,就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优先受偿的意思是,卖留置物得到的钱,债权人可以先拿回来自己应得的那部分,比如您的保管费和相关合理费用。如果还有剩余的钱,要返还给债务人;如果不够,债务人还需要继续清偿剩余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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