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设立留置权?
我有一批货物放在朋友那里保管,朋友说因为我没付保管费,要对这批货物设立留置权。我不太懂这方面,想知道留置权到底是怎么设立的,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有哪些法律规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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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设立留置权,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首先,债权人须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这里的合法占有,是指债权人通过合法的途径,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比如甲委托乙保管一批货物,乙基于保管合同合法占有了这批货物,这种占有就是合法的。 其次,债权已届清偿期。也就是说,债务人的债务已经到了应该偿还的时间,如果债务还未到期,债权人不能行使留置权。例如,双方约定的付款时间是三个月后,在这三个月内债权人就不能留置债务人的动产。 再者,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简单来说,就是债权的产生和债权人占有的动产之间存在某种联系。比如在保管合同中,保管费的债权就是因为保管该批货物而产生的,这就存在牵连关系。 最后,留置财产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例如,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不能对货物进行留置,那么债权人就不能设立留置权。 在满足上述条件后,债权人就可以依法设立留置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留置财产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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