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方交易的进项税是怎样规定的?


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资源或义务的转移行为,在这种交易中涉及的进项税问题是有明确规定的。 首先,进项税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在关联方交易里,一般情况下,如果交易符合真实、合法、有效的原则,且取得了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进项税是可以按照规定进行抵扣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也就是说,只要关联方交易取得了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并且交易是真实发生的,就具备了抵扣进项税的基本条件。 然而,对于关联方交易,税务机关会重点关注其交易价格是否公允。如果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当交易价格被调整后,相应的进项税抵扣也可能会受到影响。 此外,如果关联方交易存在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不仅不能抵扣进项税,还会面临税务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虚开发票行为,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企业在关联方交易中要确保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价格的公允性,以正确处理进项税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