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哪些情形有进项相关情况呢?

我在做一些商业方面的业务,涉及到增值税进项问题。不太清楚按照增值税法律制度规定,到底在哪些情形下会有进项的相关情况,比如能不能抵扣、怎么处理等,想弄明白这些情况,避免在税务方面出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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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增值税法律制度里,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对于进项税额,关键的一点是哪些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哪些不可以。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是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二是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三是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一定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四是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然而,也存在一些情形,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就明确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等,这些情形下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此外,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在实际操作中,企业需要严格按照这些规定来处理进项税额,准确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额,避免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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