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劳务产生的销项税能否用货物进项税抵扣?

我公司既有劳务业务产生了销项税,又有货物采购形成了进项税。我不太清楚在税务处理上,劳务产生的销项税能不能用货物的进项税来进行抵扣,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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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增值税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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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税收法律体系中,判断劳务产生的销项税能否用货物进项税抵扣,需要依据增值税相关规定来确定。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增值税抵扣的基本概念。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增值税抵扣就是指纳税人在缴纳增值税时,用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等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来抵减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等产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四)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一般情况下,只要符合上述规定,并且劳务和货物的交易都是真实、合法的,同时取得了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劳务产生的销项税是可以用货物进项税进行抵扣的。也就是说,不管是劳务对应的销项税,还是货物对应的销项税,只要是企业正常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销项税,都可以用符合规定的进项税来抵扣。 不过,也存在一些不得抵扣的情形。比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如果货物的进项税属于上述不得抵扣的情形,那么就不能用来抵扣劳务产生的销项税。 综上所述,在符合相关规定和条件的情况下,劳务产生的销项税通常可以用货物进项税抵扣,但要注意排除不得抵扣的情形。企业在进行税务处理时,应当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准确计算和抵扣进项税额,以避免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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