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增值税能否用进项抵扣?
我公司采用简易计税办法计算增值税,最近取得了一些进项发票,不太清楚这些进项能不能用来抵扣按简易计税办法算出来的增值税,想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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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增值税的计算和缴纳中,简易计税办法是一种相对简化的计税方式。简易计税办法,简单来说,就是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来计算应纳税额,不考虑进项税额的抵扣。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之所以规定简易计税不能用进项抵扣,是因为简易计税办法本身就具有简便易行的特点,征收率通常也比一般计税方法下的税率要低。如果允许简易计税用进项抵扣,就会破坏这种计税方式的平衡和简便性。 例如,某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办法,征收率为3%。其取得了10万元的含税销售额,应纳税额为10÷(1 + 3%)×3% = 2912.62元。即使该纳税人取得了进项发票,也不能用这些进项税额来抵减这2912.62元的应纳税额。所以,按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增值税是不可以用进项来抵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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