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计税项目收到专票是否可以抵扣?
我公司有个简易计税项目,最近收到了供应商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我不太清楚对于简易计税项目来说,收到这样的专票能不能用来抵扣税额。如果不能抵扣,那该怎么处理这张专票呢?希望懂的朋友给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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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税收体系中,简易计税是一种相对简便的计税方法,通常适用于一些特定的应税行为。简易计税方法下,应纳税额是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也就是说,当企业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时,即使收到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将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用于抵扣应纳税额。这是因为简易计税方法本身就是一种简化的计税方式,其征收率通常低于一般计税方法下的税率,已经考虑了企业的税负情况。 对于取得的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可以选择认证后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或者不认证直接计入相关成本费用。如果不做处理,可能会形成滞留票,引起税务机关的关注。所以,企业在处理此类发票时,要按照规定操作,避免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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