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简易计税房屋是否可以抵扣进项?
我有一处房屋采用简易计税方式出租,现在涉及到一些进项抵扣的问题,不太清楚出租简易计税房屋到底能不能抵进项。我想了解相关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希望得到专业的解答,避免在税务处理上出现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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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简易计税”和“进项抵扣”这两个概念。简易计税是一种计税方法,对于一些特定业务,纳税人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以相对简单的计算方式来缴纳增值税。进项抵扣则是指一般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可以将购进货物、劳务、服务等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根据我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这就意味着,当房屋出租采用简易计税方式时,与该出租业务相关的进项税额是不可以进行抵扣的。因为简易计税方法已经给予了纳税人计算上的便利,按照征收率来计算应纳税额,所以就不能再享受进项抵扣的政策。 举个例子来说,如果您出租简易计税房屋,为了修缮房屋购进了一批建筑材料,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上面注明了进项税额。但是由于该房屋出租是简易计税项目,这部分进项税额就不能从您出租房屋产生的销项税额中扣除。 总之,从法律规定和实际操作来看,出租简易计税房屋是不可以抵扣进项的。纳税人在进行税务处理时,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避免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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